关于规范疫情期间医疗药品及防护用品管理的通告
2022-12-19 18:09:0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| 编辑:陈巍 | 作者:芷江融媒体中心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9134

关于规范疫情期间医疗药品及防护用品管理的通告

医疗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,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,严厉打击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的理念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用好自主定价权,依法合规经营,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,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。

二、全力保障供销通畅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,积极采购医疗药品和口罩、抗原试剂等防疫物资,全力保障药品供应充足,满足群众购药需求。

三、规范行为提醒告诫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要在市场监管、卫生健康、医保等部门的监管下,合理销售,限量销售。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,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,不得捆绑销售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。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,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四、加强道德自律。倡导理性购药、按需购买、限量购买,不盲目相信网传“吃药顺序图、囤药清单”等。药品属特殊商品,不要随意购买使用,同类药品不宜同时服用,每种药品都有保质期,存储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,保管不当容易变质,过多药物长期存放容易造成浪费,不要盲目囤药造成医疗资源的紧张和浪费。

五、依法处罚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、卫生健康、医保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,根据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价格欺诈行为的,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;对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囤积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的,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;对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;对以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,将取消医保定点单位资格。

六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我县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防护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,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,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。投诉举报电话:12315,县医保局电话:6851757,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电话:6846166。

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新冠肺炎

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
2022年12月19日

责编:陈巍

来源: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
市级
县级
专题专栏
特别推荐
我要报料

  下载APP